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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共同借款人(银行信贷中的“共同借款人”)

100人浏览   2025-01-21 07:38:57

提及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借款人是一个基本概念。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贷业务是一个典型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产生,在信贷业务中,借款人表示“借”的意思,贷款人表示“贷”的意思,只要不违法违规、不违反道德,双方一拍即合,签字画押,则信贷业务成立,借贷名分确立,借款人由此诞生。

一、信贷业务中的共同借款人

那么,信贷业务中可以有共同借款人吗?

首先,正如前文所说,信贷业务作为民事行为,只要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即成立生效,所以一个借款人也好、两个三个也罢,从法律层面都是合法的,都可以签字画押、都受法律保护、都有名有分。

并且,无论是以前的《民法通则》还是最新的《民法典》,都有关于按份之债和共同之债的规定,都用毫无保留的陈述承认债务人可以为两人以上。考虑到《民法通则》为1987年颁布实施,时隔24年后2021年最新的《民法典》仍然保留和继承了这一内容,可见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以共同借款人模式出现,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习惯的。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本身也没有对借款人的数量有规定性的限制,即《贷款通则》并没有要求借贷关系中只能限定一个借款人,“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信贷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并不禁止“共同借款人”模式出现。

最后,在金融实践中,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是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

二、法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可行性

可见,自然人可以“享有”信贷关系中的共同借款人这一身份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经被认可和接受,毕竟铺天盖地的房屋按揭贷款产生了无数的共同借款人,大有不认可都不行的感觉。但是问题来了,法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吗?

笔者认为可以。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一般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如文章开头所引《民法典》134、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基本要件即可生效,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从成立伊始就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在《民法典》领域,除了结婚生子这类对人类有天然限制的事情外,自然人能干的事,法人也可以干,自然人可以充当共同借款人,法人同样可以。

从共有关系来分析,也可以倒推出该结论。《民法典》第297条首先对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进而在第307条明确了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即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借款人。

也可以从《民法典》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来佐证法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确定性,比如现实中有很多法人分立的情况,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比如两个以上法人准备合并组建一个新的法人,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未组建成功,则它们也是对其行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些民事行为都会直接让法人变成共同借款人。

那么,有人会说,既然可以,为什么信贷活动中,基本上没见过法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形?确实如此,这是受银行信贷流程限制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的基本流程是“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两个以上的法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比如一个房地产公司,一个贸易公司,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首先行业怎么划分?评级怎么评?总不能创造一个新行业用合并报表吧?更别说后面的测算风险限额、给予授信额度了。那么既然法律不禁止,咱们分别评级、分别测算,总体考量给与一个“整体授信”可不可以?笔者认为可以,但是这和单独给这些法人做授信又有什么区别呢,各干各的事,各算各的账,何必多此一举,还可能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权责纠纷。

总结一下,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单列和明确共同借款人的概念,但是共同借款人这一模式事实上是被我国法律承认并在银行金融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共同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为法人不像自然人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法人贷款中的规定动作难以执行等原因导致法人一般不“主动组团”成为共同借款人,法人成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往往是“被动接受”的。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5.《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6.《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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