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标准(网上追逃知多少?)
100人浏览 2024-09-24 09:10:28
01 概述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并进行统一查缉的侦查工作机制,又称上网追逃、网逃。
网上追逃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秘密,被网上追逃人员及社会公众无法知晓是否被上网追逃的相关信息。
02 主体
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是公安部级别的系统,全国各省市公安机关均能使用。由此可见,网上追逃,公安机关是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主体。
为什么说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呢?是因为其他机关也可以上网追逃,只是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办理的最多。
比如,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上网追逃的,由同级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军事司法机关需要上网追逃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办理。
03 适用对象
所谓在逃人员,包括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尚未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在逃被调查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以及从监狱、看守所脱逃,下落不明的罪犯。
可见,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最为常见的就是已决定拘留、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也可以说,只要是网上追逃的,至少是被刑事拘留了。
04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后,经工作确实无法查获需上网追逃的,应当于开具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上网追逃。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暂时不宜上网追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上网追逃。同一县级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在逃人员重复上网追逃;若有新的案件,应当在原上网信息中补录案件信息。
网上追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明确,只是根据现有侦查措施确实无法抓捕到案,才适用上网追逃,而且是在做出拘留、逮捕决定后30日内上网追逃,有时间限制。
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也就是二者日期可是同一天。但是,刑事拘留、逮捕决定肯定是在网上追逃决定之前。相关审批手续是要附卷备查的。
05 手续内容
办案部门将在逃人员上网时,应当将以下法律文书原件之一扫描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1)立案决定书;(2)刑事拘留证或者逮捕证;(3)留置决定书;(4)撤销缓刑裁定书、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收监执行决定书,或者脱逃罪犯的原判决书(5)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表;(6)网上追逃人员审批文书。
发现本部门上网的在逃人员信息错误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报批改。修改在逃人员信息,应当填写修改在逃人员信息审批备案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每位网上追逃的在逃人员有唯一的逃犯编号。
06 运行机制
上网追逃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进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公安机关抓获网逃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网上追逃的办案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网逃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首先核实其身份,确认抓获的人员是否办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人员,防止错误抓捕。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抓获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人以上提解,既有利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加强办案人员的相互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行为,还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逃跑、行凶等情况的发生。
异地查获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押解回本地,需要临时寄押,抓获地公安机关或者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持拘留证或者逮捕证、通缉令、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犯罪嫌疑人寄押在异地看守所。
实务中, 一般是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寄押手续。
临时寄押,属于异地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形式,下期进行介绍异地执行拘留。
07 删除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删除本省(区、市)上网追逃的在逃人员信息:
(1)案件撤销的;
(2)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或者终止对留置对象调查的;
(3)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删除在逃人员信息,应当填写删除在逃人员信息审批备案表并附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终止调查、撤销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追逃办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08 撤销
有人说撤销网逃和删除网逃不是一个意思吗?还真不是,撤销网逃适用的逃犯被抓获,删除网逃则不同。
网逃人员被查获后,原网上追逃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追逃信息,实务中一般要求3日内撤销。